| 关于切实做好提高财政负担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|
| 来源: www.mxgjj.com 时间: 2010-6-10 16:15:30 浏览: 144 次 |
梅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
梅房改字[2010] 01号
关于切实做好提高财政负担住房 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
各镇人民政府(办事处、高管会)、县直各单位: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干部职工的住房居住水平,加快城镇化进程,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县政府决定提高财政负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金额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计算工资额 1、工资财政统发单位按2008年12月份财政统发工资额的应发数计算(全额拨款)。 2、工资非财政统发的差额(定额)拨款等单位,按2008年12月份工资额的应发数计算(按人事局核定部分)。 3、垂直管理单位、自收自支等单位可参照执行。 二、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原4%提高到5%的比例执行。其中:全额拨款单位财政全额负担,差额(定额)拨款单位财政负担50%,垂直管理、自收自支单位资金按原渠道解决。 三、填报要求 1、工资财政统发单位(全额拨款单位),将《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》报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审核,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梅县分理处。 2、差额(定额)拨款、自收自支等单位,将《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》及《差额、定额拨款等单位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表》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梅县分理处审核。 3、住房公积金拨款及代扣部分按原渠道发放、代扣和缴存。 4、各单位申报时按2008年12月份在册在职实有人数填报。 5、工资财政统发单位申报必须在2010年6月23日前报送,工资非财政统发单位申报必须在2010年6月30前报送。 四、执行时间: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五、各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如有疑问,请及时与梅县财政局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梅县分理处联系(联系电话:市住房公积金梅县分理处:2589840或与梅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联系。 附件1:《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》.doc 附件2:《差额、定额拨款等单位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表》.doc 以上两种表格可到文件下载栏中下载打印
梅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|